规范标准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日期:05-28 作者:环保部、农业部- 小 + 大

  6 技术流程
  6.1摸清底数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 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由畜牧部门牵头的,按现有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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