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兽医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中存在的隐忧及建议

日期:03-21 作者:高福宪,胡太文- 小 + 大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目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指的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引起的疫情。目前,我国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主要采取对疫区隔离封锁、扑杀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接种、污染环境消毒等措施。
        目前,江津区强制扑杀动物一直沿用2003年《重庆市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按照规定,扑杀动物的补偿标准与扑杀动物的现行市场价格比较,生猪每头差比为1∶3.5(其中怀孕、带仔母猪差比更大);经产奶牛差比为1∶3、成年奶牛差比为1∶5.5;成年山羊差比为1∶8;产蛋鸡鸭差比为1∶7、产蛋鹅差比为1∶9.5。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如此大的利益差比,必然带来疫情处置的诸多困难与隐患,根据近年全市乃至全国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经验,存在的困扰和隐患主要有:
        1.1畜主隐报拒绝扑杀
        巨大的利益差比驱使畜(业)主可能采取一些违法手段来阻挠抗拒疫情的上报和处置。一是瞒报延误疫情。为逃避动物扑杀和“减少损失”,在疫情初期,个别畜(业)主常采取隐瞒不报和自行治疗等措施,当疫情失控或感到自己无法承担损失时才报告,不但错失了控制消灭疫情的良机,而且损失可能倍增。二是转移贱卖染疫动物。为“减少损失”“、捞回本钱”,有的业主抱着侥幸心理将病死、染疫动物私自进行隐匿、转移或贱卖,从而使面源污染扩大。三是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个别畜(业)主将病死、染疫动物随意抛弃或浅土掩埋,存在疫源扩散的隐患。四是公共安全需政府买单。业主认为处置疫情为的是公共卫生安全,经济损失就应由政府全额承担,业主承担多数损失有失公平。五是扑杀处置染疫动物困难重重。扑杀染疫动物虽是处置动物疫情一项法定强制措施,但在业主利益和公众利益面前阻力大、困难多。业主就经济补偿问题要么讨价还价、要么围攻谩骂、要么抗拒阻挠。即使业主同意扑杀,销毁掩埋选址又会受到来自群众的种种责难。不仅影响疫情处置,而且还易激化矛盾。
        1.2疫情认定程序复杂
        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防疫法》有关疫情报告、认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报告动物疫情的义务。发现者首先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接报后派出技术人员到场初步核实疫情,认为疑似疫情立即上报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到场核实,临床诊断,必要时采样送检。2h内报告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情依法由县级或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需报农业部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由农业部认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因国内动物疫情尚未完全解密,故重大动物疫情被层层严守、级级“设防”,最终认定需要的时间和中间的“梗阻”也不言而喻。 
        1.3处置部门处境尴尬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政府行为。县级政府依法成立动物重大疫情防治指挥部,指挥部在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主要负责技术指导工作,而动物疫情因外疫传入或飞鸟传播发生有时防不胜防,经常遇到诸多困难和尴尬。一是要忍受业主的种种责难;二是昼夜坚守,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染疫动物转移;三是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对采集样品的检测结果报告;四是等待地方政府领导对处置经费的承诺表态;五是协调财政部门对处置经费的最终应许;六是承担追踪溯源、领导批评问责的风险;七是参与处置人员无安全保障和经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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