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日期:01-13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5.1.2 畜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严格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5.2 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兔粘液瘤病及疑似病畜时,按GB 16548-1996 3.1处理。
  5.2.1 同群畜急宰,胴体内脏按GB 16548-1996 3.3处理。
  5.2.2 病畜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5.3 除5.和5.2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畜禽,实行急宰,除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外,其余部分按GB 16548-1996 3.3规定的方法处理。
  5.4 凡判为急宰的畜禽,均应将其宰前检疫报告单结果及时通知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畜禽宰后检验时综合判定、处理。
  5.5 对判为健康的畜禽,送宰前应由宰前检疫人员出具准宰通知书。
  6 屠宰过程中卫生要求
  只有出具准宰通知书的畜禽才可进入屠宰线。
  6.1 家畜屠宰卫生要求
  6.1.1 淋浴净体
  家畜致昏、放血前,应将畜体清扫或喷洗干净。家畜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且应尽量避免动物遭受痛苦。
  6.1.2 电麻致昏
  致昏的强度以使待宰畜处于昏迷状态,失去攻击性,消除挣扎,保证放血良好为准,不能致死,废止锤击,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
  6.1.3 剌杀放血
  剌杀由经过训练的熟练工人操作,采用垂直放血方式,除清真屠宰场外,一律采用切断颈动脉、颈静脉或真空刀放血法,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废止心脏剌放血法,放血刀消毒后轮换使用。
  6.1.4 剥皮或褪毛
  需剥皮时,手工或机械剥皮均可,剥皮力求仔细,避免损伤皮张和胴体,防止污物、皮毛、脏手沾污胴体,禁止皮下充气作为剥皮的辅助措施。
  需褪毛时,严格控制水温和浸烫时间,猪的浸烫水温以60〇C—68〇C为宜,浸烫时间为5min—7min,防止烫生、烫老。刮毛力求干净,不应将毛根留在皮内,使用打毛机时,机内淋浴水温保持在30〇C左右。禁止吹气、打气刮毛和用松香拔毛。烫池水每班更换一次,取缔清水池,采用冷水喷淋降温净体。
  6.1.5 开膛、净膛
  剥皮或褪毛后立即开膛,开膛沿腹白线剖开腹腔和胸腔,切忌划破胃肠、膀胱和胆囊。摘除的脏器不准落地,心、肝、肺和胃、肠、胰、脾应分别保持自然联系,并与胴体同步编号,由检验人员按宰后检验要求进行卫生检验。
  6.1.6 冲洗胸、腹腔
  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膛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
  6.1.7 劈半
  将检验合格的胴体去头、尾,沿脊柱中线将胴体劈成对称的两半,劈面要平整、正直,不应左右弯曲或劈断,劈碎脊柱。
  6..8 整修、复验
  修割掉所有有碍卫生的组织,如暗伤、脓泡、伤斑、甲状腺、病变淋巴结和肾上腺;整修后的片猪肉应进行复验,合格后割除前后蹄,用甲基紫液加盖验讫印章。
  6.1.9 整理副产品
  整理副产品应在副产品整理间进行;整理好的脏器应及时发送或送冷却间,不得长时间堆放。
  6.1.10 皮张和鬃毛整理
  皮张和鬃毛整理应在专用房间内进行。皮张和鬃毛应及时收集整理,皮张应抽去尾巴,刮除血污、皮肌和脂肪,及时送往加工处,不得堆压、日晒,鬃毛应及时摊干晾晒,不能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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