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综合评审。 3.4.3.1 审查内容 a) 质量复核结果; b) 拟发布的新产品备案标准和产品信息。 3.4.3.2 办理程序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是否核发新产品证书的建议,并将评审结论和相关材料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3.4.4 办理时限技术评审9个月,需补充相关试验的,可延长3个月(其中质量复核3个月,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可以延长1个月)。 3.5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查报签。 3.5.1 审查内容 a) 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 b) 技术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否齐全; c) 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客观、公正。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长审签。 3.5.2.2 予以批准的,印发公告;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申请材料正本及相关材料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5.3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办结。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 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3.6.2.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6.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办结通知书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重新办理。 3.6.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7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发证书。 3.7.1 办理程序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在公告签发后印制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交(寄)至申请人。 3.7.2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公告。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审批档案整理工作。档案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
上一篇:新《环境保护法》九大关键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