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环境保护法》九大关键词解读

日期:01-07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绝对高票审议通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被称“史上最严环保法”。
    对于养殖业、饲料业而言,新《环境保护法》既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料厂、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建设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又给畜禽粪便、动物尸体、污水、废气等排放,再上一道“紧箍咒”。毫无疑问,一旦新《环境保护法》得到严格实施,养殖业、饲料厂需要主动加大环保投入,消极应对、放任自流甚至顶风作案,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正在掀起的一场环保革命,会更加势不可挡,加快养殖业、饲料业的洗牌速度。
    古人云:“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在新《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之际,养殖企业、饲料企业如何从知法、懂法、守法等方面将“文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是亟须考量的问题。
    关键词一:保护优先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表示,《环境保护法》实际上起到了环境领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与部门法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前者重在建立、设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后者则侧重制定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这次修订的一个重大亮点是引进生态文明理念,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并设定众多制度支撑。
    立法机关在修订过程中,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总则中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确定了“六•五”环境日,首次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为贯彻生态文明的理念,并确保“保护优先”、“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落到实处,新《环境保护法》在分则中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即环境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评区域限批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经济政策等制度和政策。
    这些制度和政策性规定,有的规定具体明确,有的只作原则规定,留下很大空间。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陈光荣透露,广东正在制订“史上最严的环保条例”,将用非常铁腕的执法手段,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就包括拆除未经环保审批的养殖场。
    关键词二:生态保护红线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继耕地红线后又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主要是指在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料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和管理限值,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张鸣起认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应具有如下特征:一旦划定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和环境准入制度,增强其约束力;红线划定要与区域的重大规划协调;在保证空间数量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等。目前,对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还存在争议。是否要设立红线制度,如何设立这个制度,有很多不同意见,因而新《环境保护法》仅作原则规定,留下很大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的提出,将给地方政府划定禁养区提供法律支持。2015年,各级地方政府以环保排污不合格、生态保护为由,限制、强关甚至强拆养殖场的情况预计会有所增加。这也将倒逼养殖业积极采用“养猪-沼气-种植(菜、果、茶、林)”等多种形式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而且,使用寡糖、植酸酶、碱式盐等替代部分具有不良影响的抗生素、激素;重视母仔一体化,在母猪妊娠后期关注仔猪健康;加大环保设备的投入使用等,这些寻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最佳平衡点的方式或手段都将成为行业高度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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