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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四大铁拳元旦起实施

日期:12-30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监管部门问责措施严厉
  新《环保法》在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更大权力的同时,也针对监管主体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新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六十八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8种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同时,如果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如此强调行政问责的原因在哪里?骆建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以往地方基层环保部门会出现执法不严、力度不够,甚至“猫鼠一家”的问题。而在新法正式实施后,将来一旦企业出现重大污染事件,还可能会倒查,比如当时的监控是怎么做的,环保部门是怎么批的。
  王凤春解释道,“此次新《环保法》对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问责更加具体化。管理部门不尽责,是执法过程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加强监管是未来的一大趋势。另外,以前条款的问责主要是对执法部门的,但这次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的问责。这就包含了政治责任,不单纯是法律责任。”
  加强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此次环保法修订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成为新《环保法》最大亮点。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可以申请公开信息,则是在法律层面上给了普通公众更多发声的机会和可能。“信息公开是原则规定,各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对于具体要公开的信息都有规定。在政府已经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公民再去申请的信息公开也得是可以公开的信息。”王凤春向《每日经济新闻》
  同时,新《环保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骆建华表示,相比普通公民,公益组织更加专业。比如说,如果要起诉一个企业必须要得到一些证据,公益组织就有一些专业的数据,能更加全面地为诉讼提供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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