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于康震:解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

日期:11-07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记者:《意见》对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面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于康震:《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要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综合考虑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时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保障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证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降低病死畜禽停留时间,减少传播动物疫病和污染环境的风险。三是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部分地区畜禽饲养量不大,单独建立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存在处理量难以保证,可能会导致设施浪费和运行困难等问题,《意见》提出可以跨区域建设,避免浪费。四是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2013年,农业部制订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推荐了焚烧、化制、掩埋、发酵等四种方法。但是,从资源化利用的角度考虑,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方法,随后还要打通处理后的下游产品综合利用的各个环节,探索可持续化的发展道路。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避免重复建设。
        记者:围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意见》提出哪些配套保障政策?
        于康震:《意见》提出一系列配套保障政策,主要包括: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扩大财政补助范围,将2011年起实施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可以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记者:在病死畜禽的处理上,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案件,请问对违法犯罪的处理有什么要求?
        于康震:我国高度重视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强化监督执法措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应当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予以处罚。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对涉及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保障了群众切身利益。
        《意见》进一步要求,要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交接机制,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规范性,切实做到依照法规程序进行执法。我们相信,通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打击违法犯罪力度的不断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必将迎来跨越式发展,公共卫生安全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记者:怎样落实《意见》精神,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于康震:《意见》为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供了良好机遇,我们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宣传教育。农业部将于近期开展《意见》宣传贯彻月活动,并通过召开现场会、制作宣传挂图等形式进行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科学养殖和防疫相关知识宣传,提升消费者识别能力,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走上餐桌。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和媒体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形成社会监管合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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