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黑龙江:加强出口生猪备案场管理

日期:11-06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随着我省猪肉产品近期恢复对俄罗斯出口,进一步加强肉类食品养殖生产源头管理至关重要。出口生猪养殖备案场(以下简称“备案猪场”)所在各市、县应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在养殖环节出现问题,确保出口肉类食品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近期要把备案猪场及猪肉出口基地建设、猪源有效供给、产业生物安全及产品化学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组织行政资源和技术力量,深入加工企业及备案猪场检查指导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排查关键环节、杜绝各种隐患,切实从源头上保障出口肉类食品质量安全。
  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成立猪肉出口基地建设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备案猪场实行责任兽医制度;要积极配合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合规猪场的备案工作,推进区域性出口养殖基地建设;要积极协调猪肉出口贸易公司、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协调动作,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健全生猪收购价格形成和猪源供应保障机制,推动加工企业与备案猪场签订购销合同,防止压等压价和不履行合同现象的发生,实现企业和养殖者利益双赢。
  二、加强重点工作
  (一)加强防疫检疫监督
  一是要做好免疫工作。按照免疫程序,组织做好生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建立健全免疫档案;监督指导备案猪场做好猪伪狂犬病、蓝耳病等重点疫病的基础免疫工作;强化免疫效果评价,监督指导备案猪场每月开展一次口蹄疫和猪瘟免疫抗体检测、评估,对没达到要求的要及时补免。
  二是要做好疫病监测。要将备案猪场作为监测重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备案猪场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大监测力度,按每批次出栏猪抽检5%进行检测,最多检测50头,在出栏前1周完成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检出阳性的要采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检测病原学阳性的,要及时开展疫源追溯,该批生猪不得出场,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要做好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发现疑似疫情,各地畜牧兽医局要及时派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诊断,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四是要做好检疫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程序到备案猪场,对每批出栏的生猪实施产地检疫,认真查验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向出口屠宰企业配齐配强驻厂官方兽医,严格按检疫程序实施屠宰同步检疫,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依法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检疫网络电子出证工作,对备案猪场全面实行电子出证;加强备案猪场监督检查,对备案猪场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每一个备案猪场要确定1名官方兽医负责,根据不同等级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监管记录。
  五是要做好协调配合。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沟通,建立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工作制度。
  (二)加强投入品监管
  饲料、兽药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要从规模较大正规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采购产品,并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承诺书。备案猪场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可统一组织饲料、兽药企业(产品)推介活动,在行业内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规模大、标准高、信誉好、安全有保障的企业,供备案猪场优先选购。
  各地应检查备案猪场的兽药储藏条件是否符合兽药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购进的每批次兽药,都应向生产企业索取批次检验报告,并备查。重点核查执行休药期的情况,在兽药说明书要求休药期的基础上,增加休药期30%的天数后,才可以销售。备案猪场使用兽药的基本信息,必须按要求如实、及时上报到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兽药监管平台上,实行用药全程监管,防止使用兽药不合理、执行休药期不严格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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