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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康震:解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

日期:11-07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请其对《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见》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记者:《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意见》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于康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影响民生的大事,是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长远性问题。
        我国是一个畜牧业生产大国,年饲养生猪11.9亿头、牛1.5亿头、羊5.7亿只、家禽176.2亿只。近年来,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比例不断提升,目前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比例为69.9%,肉牛10头以上的比例为45.1%,羊30只以上的比例为57.3%,肉禽10000只以上的比例为71.9%.但畜牧业总体生产水平仍然较低,散养比例仍然较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对病死畜禽如若处理不当,被养殖者随意抛入江河湖海,或被不法商贩“改头换面”之后送上消费者餐桌,不但会有发生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风险,给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影响;也会威胁“舌尖上的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意见》从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出发,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作出了全面部署。《意见》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常抓不懈的决心,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将对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美丽中国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确定了什么样的目标和原则?
        于康震:《意见》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是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然要求。病死畜禽易腐烂,降解慢,携带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如若得不到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并影响生产生活环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不规范,处理不完全,处理过程中也会产生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病死畜禽含有丰富的油脂和蛋白质,如果不能资源化利用,不仅影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可持续性,也不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既要统筹规划好收集处理体系布局,又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各地特点的模式和方法。要按照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无害化收集机制建设的积极性。要强化监管,为市场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的同时,加快推进政策性养殖保险进度,充分调动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在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全面、高效地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本场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形成“点面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网络。
       记者:《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于康震:《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要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此次《意见》更加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要及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零星处理的,要做到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及时进行疫病调查,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记者:《意见》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是如何明确的?
        于康震:我国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病死畜禽的追踪溯源。跨省际流入的,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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