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行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模式。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由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由都道府县的共济联合会承担农业共济组合保 险业务、由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根据日本的立法规定,一旦某地区建立了互济组织,大畜禽(牛、马等)养殖农户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家畜和家禽养殖农户自愿投保。按政府指令养殖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各级互济组 织一般承担保险责任的10%-20%,政府承担50%-70%。若遇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日本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逐年 增加,在农林渔业省总支出中占7%-17%。 三、援助政策 畜牧业发达的国家政府意识到,动物疫情发生后,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由于消费者失去信心后引起的市场需求萎缩,因此在发生大范围的严重疫情的情况下,为了恢复市场信心而采取的各种补救措施更为重要。 发达国家维护市场稳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维持一定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 另一方面是维持生产秩序,确保一定的生产能力。从需求和价格方面来说,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告诉居民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疫病,并且通过强化检疫手段确保安全。从市场供给方面看,政府要出资以干预价格收购和储备畜禽产品,降低供给水平,避免市场价格过低。从生产方面来说,首先为了恢复消费者的信心,有必要忍 痛扑杀任何可能感染疫病的畜群;其次为了适应需求下降的情况,扑杀健康畜禽以维持供求平衡;疫情过后,为了恢复生产,提供贴息贷款、税费减免等援助措施; 最后给予受灾地区的生产者直接收入支持以确保其正常生活。 干预收购。干预收购手段主要在欧盟内部使用较多。这是因为共同农业政策规定有 干预价格机制,当市场价格低于欧盟规定的干预价格的一定比例时,欧盟有义务以该价格比例收购全部农产品。如欧盟《2000年议程》规定,如果欧盟牛肉平均价格降低到干预价格的84%以下,或者成员国的平均市场价格降低到干预价格的80%以下,就要实行强制性干预。 出口补贴。动物疫情发生后,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多采用向养殖户提供出口补贴的方式,以确保畜产品的正常出口。出口补贴额为目标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目标价格可以是国内的市场价格,也可以是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制定的价格。如果出口中断,则制定计划,收购原定出口的产品。 欧盟是出口补贴的大户,根据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定,成员向第三国出口奶制品 (占出口产品构成的23%)和肉类(主要为牛肉,占出口产品构成的19%)等过剩农产品时,可向共同农业基金申请出口补贴,以消除由于欧盟农产品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而对出口者产生的不利因素。补贴根据欧盟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的差价,以及生产与库存情况而定,随行就市,逐笔申请。 生活以及恢复生产援助。动物疫病发生后,受到影响的农场生产停滞,需要很长时 间才能恢复,造成了农场工人的收入大大降低,有时会非常严重,急需政府提供一定的安定援助和补贴。为了灾后恢复生产,发达国家或地区一般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在国家层面上建立更加完善的传染病防疫系统。2001年,英国发生BSE危机过后,欧盟先后出台了20多项法案,加强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预警, 建立了公共健康检查与监督网络、快速预警系统、信息体系、环境监视与研究以及联合研究网络为一体的传染病疾病报告系统,控制疾病蔓延,减少对经济的影响。 法国政府2001年的牛肉援助计划,包括6850万欧元用于延长偿还债务,2740万欧元用于新增投资,1370万欧元用于支持小牛肉生产,以及5840 万欧元用于支持区域性牧场经营。在其2002年新的全国性援助计划中,包括3811万欧元用于5年内支付肉牛畜群的培育。二是对生产者给予补贴,帮助其恢 复生产。 四、对我国的启示 重大动物疫病暴发后,政府除了要支付各种防疫费用(包括检测、宰杀、焚毁、填埋等),还应该对生产者的损失给予补偿,并要对受灾地区生产者进行生活和恢复生产上的援助。在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可有效地排除地方或企业不正当的干扰,从而大大避免了地方当局或生产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设置的障碍或地方保护,增加了兽医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畜牧业发达的国家十分重视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疫病监测、诊断、控制和扑灭、技术培训等工作的经费保证,对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强制防疫物资储备也有足够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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