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猪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日期:08-28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与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猪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第67号令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第7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猪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应用电子耳标、电子识读器及中央数据库等为载体,能够准确、快速的查询和监控猪饲养过程中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免疫、监测、发病及治疗、检疫等生命周期内的各种活动,达到有效监控和预防动物疫病,保障猪质量安全的体系。
    3.2 电子耳标
    加施于猪左耳部,用于证明其身份、承载其个体信息的标志物,每个耳标拥有唯一二维码,且能够用相应识读器识读。
    3.3 移动智能识读器
    追溯体系使用的,用于数据采集录入、二维码图像转换、数据存储、表单打印和无线网络传输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3.4 耳标二维码
    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及专用条码等信息组成的,承载于电子耳标上的二维条形码。
    3.5 养殖档案
    猪在饲养过程中建立的资料性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猪场建设、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发病治疗、防疫、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
    4 总则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 追溯体系建设
    5.1 建立养殖档案
    仔猪出生后即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分栋舍建立养殖档案。
    5.2 养殖档案内容
    5.2.1 猪场基本情况
    包括场名、地址、法人、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数量等情况。
    5.2.2 人员情况
    包括饲养人员、驻场兽医、疫病诊断人员等。
    5.2.3 投入品使用情况
    5.2.3.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品种、成分、剂量、用途、使用时间等。
    5.2.3.2 兽药及药物添加剂品种、成分、剂量、用途、使用时间、休药期等。
    5.2.3.3 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来源、剂量、免疫病种、免疫时间等。
    5.2.4 疫病诊疗情况
    包括发病日期、发病率、死亡率、诊断及治疗用药等。
    5.2.5 无害化处理情况
    5.2.5.1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
    5.2.5.2 排泄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5.2.5.3 污染物及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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