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规范 (NY/XZSP BZ 209.17-2014)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3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2.4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受理。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c)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齐全。 3.1.2 办理程序 3.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1.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兽医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2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审查。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复核; b) 拟从事的实验活动是否合法; c) 拟使用实验室是否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以及实验室管理单位是否同意使用; d) 科研项目参加人是否具有与拟从事科研项目研究活动相适应学历、技术职称且 受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e) 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 3.2.2 办理程序 3.2.2.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经中心领导审签后,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兽医局。 3.2.2.2 评审期间如需停止计时,按照《行政审批暂停计时工作规范》执行。 3.2.3 办理时限 不超过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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