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建议 要使现有的种粮大户培育发展成为企业法人性质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符合企业法人制度下的作为一个企业的基本条件,增强其独立生产经营能力,形成其适宜的生产经营规模,完善其企业化经营管理方式,实现其较好的盈利。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家庭农场法人制度。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在经营规模、资金资产、盈利能力等方面一定的准入条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拥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从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开始,再探索职业农民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起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和退出机制。 2、全面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市)、镇(街道)、村三级土地流转登记服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保护合法流转。特别要组织做好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把它建设成为土地流转的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和监管中心。要把牵线、服务好土地流转工作作为村级组织的日常工作,鼓励同一村级经济合作社的社员之间流转经营土地,鼓励村级组织成立土地合作社等类似经营服务组织,采用中介服务、反租倒包、委托发包等形式开展土地流转的经营活动,既做好服务工作,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扶农政策向家庭农场倾斜。家庭农场既要享受到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在税收、用地、信贷、保险、产业化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还应给予家庭农场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如何从政策层面来规范土地流转;如何来突破传统的抵押贷款和担保人贷款模式,探索利用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以及家庭农场之间联场担保等方式,来寻找解决家庭农场“贷款难”的途径和方法;如何吸纳大学毕业生和中青年创业人才投身于家庭农场建设;如何完善农业的生产性保险政策,来降低家庭农场的自然灾害风险;如何按照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使家庭农场主享受到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优惠政策,使家庭农场主成为“体体面面”的职业农民。 4、鼓励拓宽生产经营渠道。现在的种粮大户已经在集中育秧、机械插秧、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烘干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以及种植水稻的托管服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范围、拓宽增收渠道创造了条件。应当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全方位的社会化经营服务,不断拓展家庭农场的经营空间,增强自我发展的实力,使家庭农场成为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的重要力量。 5、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计划。针对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和家庭农场主的个性化需求,要整合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和浙江农林大学等教学资源,建议组织实施公益性的全省“万名职业农民培训计划”,省、杭州市和临安市三级协同,采用课堂教育与观摩学习、老师上课与交流讨论等方式,就如何做一名合格的职业农民进行系统的培训,使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家庭农场主都达到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6、完善农技推广服务机制。各类农技推广机构,要适应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改进农技推广服务方式,建立起“一对一”捆绑、制度化管理的定人定场服务新机制,努力提高公益性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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