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疫病监测。企业委托当地县级或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并出具记录或报告。 (8)出栏管理。羊只出栏时,应请当地动物卫生检疫监督部门对羊只进行产地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和无疫区证明;运输车辆运输前后都要进行消毒,并开具运输车辆消毒合格证。运输途中,不在疫区、城镇、集市和工业污染区停留、饮水和饲喂。 (9)档案记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要求从引种开始,到饲草饲料、兽药采购、使用、技术应用、消毒、疾病诊断治疗、废弃物处理各个方面必须有翔实的档案记录,以便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和分析。档案应长期保存,最少保留3年。 5.认证程序。 从事肉羊养殖者申请无公害肉羊认证,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审查。 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地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报送部直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前,申请人应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产地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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