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食品行业追溯体系有必要完善,可参考国外追溯体系进行建设。 欧盟 2000年,欧盟开始在成员国内部建立牛肉产品追溯系统,2002年进一步将追溯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并明确提出禁止进口非追溯产品。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推出的"EAN·UCC"系统来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要求为每一地块建立农药、肥料等的使用情况报备体系,以监控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 美国 2002年,美国通过"生物反恐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同时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和召回追溯系统,强制召回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 日本 日本引入欧盟所推动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于2001年建立了肉牛可追溯系统,随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农产品种类,到目前为止,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均已实现可追溯管理。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应用方面,日本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且在零售环节,大部分超市已经安装了产品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产品。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畜牧业大国,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即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采用由NLIS认证的瘤胃标识球或耳标对牛、羊进行标识,来实现对牲畜的标识和追溯。 印度 印度于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及标准法案》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食品生产过程信息,提供原材料的企业信息,同时必须贴上追溯标签,以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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