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 、领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预混合记录, 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 、操作人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业记录, 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 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孔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 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 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 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 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 、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 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 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 产 前,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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