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篇

家庭农场启示录

日期:01-02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二)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区别。
  不能把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一并看待,主要的原因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有相同的地方,也有重要的区别:
  一是专业大户涵盖的经营者身份比较宽泛,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即为农民家庭成员。
  二是专业大户涵盖运销大户、农机大户等,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领域较为明确,即为种养业。
  三是专业大户对雇工多少没有限制。家庭农场则以家庭成员为主。雇工为辅。
  四是专业大户主要从事某一行业、某一环节的专业经营,而家庭农场更多实行综合经营,主要是种养结合。
  因此,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当前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三)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下限。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必须明确一个下限,否则就无法认定它是否属于家庭农场的范围。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经营的行业、产品不一样,难以设定统一的下限标准,要根据各地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去设定,而且标准应该由基层来设定,至少是县级以上部门来负责。农业部综合全国各地生产经营情况,对粮食家庭农场设定了一个下限标准,根据一年一收制和一年两收制分别进行设定,一年一收制的至少是100亩,一年两收制至少是50亩,这两种设定主要是基于两个因素:一是与家庭经营劳动力的能力相匹配;二是经营收入要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是否需要设定,各地意见不太统一。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过大,有可能会使土地的产出率下降,再加上人多地少的国情,如果对家庭农场不设一个上限,部分地区可能会盲目追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是否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是否符合价值取向和政策指向,会引发一系列疑虑。上海松江经过反复探索、不断实践,最终才确定了经营规模的上、下限的标准。我们还是倾向于粮食家庭农场应该设定一个上限标准,不过设定上限标准的权限主要由地方自行商定。
  (四)家庭农场常年雇工的数量限制。
  这个问题,多数同志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对家庭农场雇工的数量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但一些大户自己根本不劳动,它实际上是一个雇工制的农场,是一个公司制的农场。我们并不反对它兴办农场,但不能将其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该享受家庭农场的政策。
  (五)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家庭农场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主体,只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统称,其形态可以是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可以登记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也可以登记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讲,应倡导的是要对家庭农场开展认定工作,主要由基层农业部门来认定,并据此进行建档管理,当然要明确一定的标准,也允许把工商部门、农业部门登记的依据作为注册条件。另外,可倡导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制度,对于示范性的家庭农场认定与建设,其标准可以提得更高一些,管理得更规范一些,并把其作为优惠扶持的重点。
  启示:
  深入剖析家庭农场的典型实践,对家庭农场有更深刻的认识:
  其一,家庭农场是基层的实践创造。
  松江、延边为了避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农业被边缘化、农地粗放经营问题,探索发展了家庭农场,这是一个成功的实践。家庭农场以农户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完全适应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其二,家庭农场优势明显。
  家庭农场以农户为主体,产权明晰、权责对等,具有天然的劳动监督成本低、激励相容的特点,既保持了传统农业的精华,又能有效地采用现代农业技术,可有效发挥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两个优势,还能够避免土地非农化的风险,较好地兼顾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等多重目标。
  其三,家庭农场经验具有借鉴意义。
  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的雏形正逐步形成,运作不断规范,效益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鲜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地资源禀赋、产业差异、各业收入均衡等因素,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农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坚持方向性与渐进性相统一,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加强示范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管理,通过人大立法和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家庭农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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