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在强制免疫疫苗招标工作中,积极探索招标采购市场机制,以基层应用单位和大型养殖企业需求为主导,引导供应商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良性竞争,切实保证免疫效果。 一、通过招资格标,保障基层应用单位选择权 (一)积极沟通,争取招资格标 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说明疫苗作为特殊商品,用量难以事先预估,且受动物种类、品种、代次、饲养方式、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饲养单元对疫苗的需求也有较大差异。同时,为保证应急储备和紧急调运的需要,建议只确定供应商资格,而不确定具体数量,经财政部门同意,最终确定采用招资格标的方式。 (二)积极发挥基层应用单位的选择权 通过招资格标,确定供应商范围,基层应用单位和大型养殖企业可以根据地区情况和使用效果,主动选择所需厂家的疫苗,保证了疫苗的适用性和免疫效果,避免人、财、物浪费。 实际工作中,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大型养殖企业每月上报疫苗使用计划,列明下月需求的疫苗品种、数量和供应商,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根据计划采购和调拨疫苗,减少了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加强动态质量监控和过程管理 (一)加强到货质量验收 要求供应商在发货前,先提供《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或类似的检查报告,对关键项目进行检查,确认该批次疫苗符合标准,通知供应商发货。到货时,检查运输时间不超过24小时,检查物理性状和内外包装,检查疫苗有效期要达到9个月(猪瘟细胞苗和蓝耳病弱毒苗为1 3 个月) 以上。各项指标均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于两次以上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 (二)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持续监控疫苗质量 对规模场和养殖数量较大的散养户进行批次跟踪,对养殖数量较小的散养户进行抽样监测,将免疫抗体监测数据汇总分析,一方面对免疫不达标动物及时不免, 另一方面分析比对不同厂家、不同疫苗的质量和免疫效果,为动态调整疫苗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展疫苗质量调查 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跟踪和不良反应调查,对重点批次、重点地区、高风险季节加大跟踪频次和数据采集密度,动态掌握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建立免疫不良反应响应机制,一旦出现大规模不良反应须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全市停止使用同批次疫苗。 三、引导供应商加强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竞争 (一)招标时根据应用需要,提出更高的技术指标 在编制标书时,向基层应用单位和大型养殖企业调查疫苗以往应用情况,将产品质量、供应政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建议纳入招标文件中,对疫苗技术指标进行优化。主要包括:一是灭活苗黏度由8秒以内改为5秒以内,这样更易于注射和吸收,减少局部炎症;二是疫苗内毒素由<20EU/ml改为<10EU/ml,这要求生产中减少细菌污染,临床上可以大幅减少不良反应;三是提高口蹄疫疫苗保护力,A型由6PD50改为7PD50,O型-亚洲I型联苗由6PD50改为8PD50;四是将禽流感疫苗甲醛含量由国家标准的0.2%降至0.1%,以减少免疫对产蛋的影响;五是要求猪瘟脾淋苗在组织碎片检测中,不得含有睾丸细胞和乳兔组织碎片,不得含有牛病毒性腹泻、轮状病毒、伪狂犬病毒、猪细小病毒、蓝舌病、结核分枝杆菌等对可感染猪的病原微生物及其亚结构成分。 (二)供应商积极响应技术要求,并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处理机制 供应商根据招投标情况,对关键技术指标、人员培训、不良反应处理等方面做出郑重承诺,出具《承诺函》。特别是在不良反应处理方面,对于小规模不良反应建立便捷赔付机制,对于大规模不良反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即启动专家调查和后续处理程序。 总之,北京市在疫苗管理方面建立了有效的绩效管理和责权利结合机制,发挥了政府采购疫苗的基层选择权和市场机制,保障了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
上一篇:2013年全国畜牧工作取得新进展
下一篇:《兽医处方管理规范》即将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