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 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发酵法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 无害化处理方法 4.1 焚烧法 4.1.1直接焚烧法 4.1.1.1技术工艺 4.1.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1.1.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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