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肉鸡生产现状 1、中国肉鸡生产地位 中国鸡和家禽存栏世界第一,鸡和家禽出栏分别为世界第二和第一。 中国鸡肉产量世界第二,占世界鸡肉产量的比重低于肉类,但还有上升的空间。 中国是鸡肉生产和消费大国,出口比例仅3%,贸易顺差,是国内出口量最大的畜产品,世界排名第五。禽流感爆发以后以加工产品为主。 中国人均消费较低,大陆低于台湾、香港地区。 中国鸡肉禽肉优势产区已经形成。山东、广东、江苏、广西、辽宁、河南、安徽、吉林等前十名年出栏量大于3亿只,占全国产量的78.35%。 家禽业是中国畜牧业第二大产业。2011年全国牧业产值在2.58万亿元。其中家禽业产值6586亿元,肉禽业产值3779亿元。 2、鸡肉生产结构 鸡肉=白羽快大型鸡+优质肉鸡+淘汰蛋鸡+肉杂鸡,其中淘汰蛋鸡约12~13亿只,产肉量约150万吨。 3、肉鸡养殖 小规模大群体: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场户占总场户数的o.72%,占出栏数的69.3%。年出栏1万只以上规模的比例不断扩大,年出栏1~5万只规模所占比例最大。 4、鸡肉加工 世界肉鸡的平均深加工程度为20%,中国只有5.8%,发展潜力较大。中国肉品科学研究主要集中在畜肉,鸡肉品质、风味形成等缺乏系统研究。黄羽肉鸡仍以活鸡上市为主。研究和应用先进保鲜技术,开发黄羽肉鸡冷鲜肉市场潜力较大。 二、鸡肉食品安全 1、鸡肉质量安全控制 影响鸡肉产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是药物残留和疫病,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残留控制包括: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残留控制、饲料厂的残留控制、养殖场残留控制、动物产品加工企业残留控制、环境污染导致的药物残留控制。 饲料厂和养殖场药残超标的主要原因:饲料产品中超剂量或滥加兽药和其他违禁药品;饲养中盲目用药,不执行停药期。 2、鸡肉安全相关法规、标准 2006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弥补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确立七项基本制度全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五种产品(违禁药物使用、药物残留超标等)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转基因农产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以1 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基础制订,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保健品禁宣传疗效,任何食品不能免检,食品安全标准统一。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章“兽药使用”中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09号)中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2007年):在1997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在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禽肉及禽副产品NY 5034—2005)规定了原料、屠宰加工、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技术要求。 3、政府监管 部分畜产品检测机构:有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业部家禽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扬州)和农业部家禽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2010年,农业部下达了《201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各地按要求不断扩大检测范围,加大抽检频率,共完成兽药残留检测11 418批,抽检合格率9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