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我们将它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月1日以来,人们对这个名词的讨论不断升温,这些人包括了政府、企业、农民、媒体评论界等等。 2013年1月31日,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一号文件,原指中央每年发布的第一份文件,如今,已演变成了中央重视农村问题的专有名词,毫无意外地,农业再一次成了今年一号文件的聚焦点。如往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一样,这一纸文件很快在媒体评论界掀起了热议。在这一纸文件中,首次提到了家庭农场的概念,有媒体将其形容为“破天荒的第一次”,由此,我们或许能够从中嗅到决策层的决心。这一次,评论界的目光落到了“家庭农场”上。 其实家庭农场从本质上分析,并不是一个新词儿,家庭农场在中国早有发展。比如第一次是1950-52年的土改,第二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进行的农业合作运动,第三次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农业形态上这些都属于“家庭农场”,只不过农业形态因时代背景和生产力的原因,而传统农业色彩浓厚。不过,可以明显看出,家庭农场在中国的几次升级发展,皆因政府的政策导向而起。这一次,家庭农场的受关注,同样是政策导向的原因。政策导向由弱到强,使家庭农场的身份拔高了好几个层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确认,这绝对是个好讯号。 可以明显看出,家庭农场在中国的几次升级发展,皆因政府的政策导向而起。这一次,家庭农场的受关注,同样是政策导向的原因。政策导向由弱到强,使家庭农场的身份拔高了好几个层次。 当众多舆论为家庭农场所带来的盼头造势时,我们不妨换个角度,以家庭农场发展相当成熟的国家——丹麦为例。目前,丹麦有家庭农场5.76万个,每个农场平均有土地43公顷。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农场以然成为丹麦农业发展的一大特色。值得一提的是,丹麦家庭农场有其明显的特点: 其一,农场财产属私有制,但子女并无继承权。若子女要继续经营老一辈农场,需取得经营农场的资格证书后按市价购买。这一政策保障了农场经营者要受过专门教育、具有较高素质,有媒体向丹麦一农场主求证时得到答复,“买30公顷以上土地的人,必须经过5年以上高等教育,还要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实践经历”,这大有利于丹麦农牧业不断发展。 其二,丹麦几乎所有农场都加入丹麦农民合作社(如:丹麦农民协会和丹麦家庭农场联合会)。合作社的发展是每个社员自身经济利益的体现,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丹麦农户可以加入若干专业合作社,他们既是合作社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其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其三,农场主能够接受终身教育服务,终身教育由遍布全国的农业咨询服务中心提供,并与农业院校、研究机构紧密合作,每年定期对农民开展知识更新培训,造就了知识型的农民队伍——农民只要经营农业就要继续学习农业新知识... 就以上提到的三点,就已经值得国内家庭农场在实施中加以借鉴。据农业部消息,目前为止,已经确定的家庭农场有6000多家,而农民合作组织,目前登记在册的约有68万家。不管是欧美国家亦或是上文提到的丹麦,所走的均是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携手的路子,合作社将家庭农场联合起来,形成更大范围的联合农民组织。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中国如果要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首先从事家庭农场的人要理解什么是家庭农场,然后是家庭农场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培训制度以及政策导向,有相应的机制支撑家庭农场的发展才可以。但就目前而言,中国农业基础建设和农民意识都还不足以支撑家庭农场的发展。不过,养猪业作为农业板块的一个部分,家庭农场的模式可以尝试,特别是面临发展危机的中小散户,这些小散户的经营意识具备,而且有商业触觉。唯一欠缺的就是知识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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