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病羊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羊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封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2.3扑杀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内的病羊及其同群羊彻底扑杀。 4.2.4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羊、扑杀羊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GB16548执行;对病羊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均需通过焚烧、密封堆积发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羊、扑杀羊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5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羊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紧急免疫接种时,应遵循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的顺序进行免疫。 4.2.6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羊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 4.2.7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羊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8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同群羊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21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9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 5 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要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5.2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羊舍、羊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定期进行严格消毒;饲养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免疫 按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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