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篇

“动物福利”蹒跚行

日期:03-12 作者:佚名- 小 + 大

    这是最新一次把动物福利写入官方文件的尝试,推动者来自中国兽医协会,他们草拟的《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虽无强制力,但或许意味着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在中国的破冰。
    “曲线救国”
    2012年10月底,第三届中国兽医大会召开,这个颇冷门的会议引发了媒体的关注。中国兽医协会会长贾幼陵说:“干了这么多年的兽医,真是有点悲哀。前两届中国兽医大会开幕,虽然也事先开了新闻发布会,却无声无息。这一届,一提出要出台《动物福利评价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就引起了媒体这么大的关注。可惜的是,虽然兽医本应是保护动物福利的主力军,但一直以来,我们所做的却太少了。”
    2009年10月28日,中国兽医协会成立,它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四家单位为发起人,主管单位是农业部。
    常志刚是兽医协会动物卫生与福利分会会长,也是《通则》起草的主要负责人。成立中国兽医协会,兽医协会下专设一个“动物卫生与福利”分会,都多多少少与中国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些关系。
    2007年5月,中国以主权国身份取代台湾地区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就意味着需要尊重这个国际组织的共识。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一直在推动动物福利在成员国的落实,并把其中的部分成果纳入到《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在第3.7节(动物福利)中就详细描述了动物福利准则,提供了在陆路和水路运输动物、屠宰供食用动物和为控制疾病杀死动物时的具体指南。
    按照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时的承诺,这部法典应当成为各成员国之间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典,中国也不例外。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典规定的“人类应为动物提供新鲜饮水和食物、提供庇护处和安逸的栖息场所、及时诊治患病动物、使动物自由地表达正常行为、避免动物的精神痛苦”的5F原则,在中国却无法通过立法来保障,而在现实中,违背动物福利原则的事件则屡屡发生。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给了中国足够的耐心和等待,“由于动物福利的概念和要求在中国推行的时间较短,加上我国的经济、文化、习惯等因素,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对动物福利的要求需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常志刚说。
    2010年,在中国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3年后,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作为中国兽医协会的成员之一向农业部提出立项,起草《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贾幼陵与常志刚成为该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从《通则》起草一开始,“与国情相符”就成为重要的标准。
    《通则》的全名是《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而非《动物福利通则》。在动物福利与人的关系上,《通则》的表述是:人类善待动物程度的指标。而在OIE法典中,动物福利被定义为人类的义务。
    常志刚解释说,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过分强调人的义务可能会引发很多人的反感。之所以使用“评价通则”的表述,则是因为有评价,就会有一个级别的划分,也就是说,需要一定合理的指标来判定级别,而指标不是义务。这么表述,也是为避开矛盾的焦点,引导民众正确理解动物福利。
    不只从“义务”降档为“指标”,在《通则》提出的确定动物福利的因素时,表述是应考虑“基础设施、对动物的处置、动物的饲养环境、动物的行为、动物的健康状况,及其他可能对动物福利产生影响的因素”,这更像是对“5F原则”的降档处理。
    这些权宜之计“瞒”不过一些曾经的立法尝试者,“我看好这部《通则》,但它毕竟只是一部行业标准,只不过在中国,要想推进动物福利的立法,或许只能曲线行进。否则,又要出现下一个我。”说这话的人叫常纪文,曾因为推动动物福利立法而饱受攻击。
    接二连三地失败
    如果常纪文成功的话,中国可能在三年前就会有一部真正的动物保护法。不过,即使他成功了,中国仍是动物福利共识的迟到者,“1789年,英国人边沁就提出了保护动物权利的理念,中国人在清光绪年间就说过不准虐待牲畜。”常纪文说。
    在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立法上,西方走得更早。1822年,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会通过了人类历史上首部以保护动物权利为目的的《马丁法案》,它使虐待动物成为一种犯罪。美国政府于1966年制定了《动物福利法》,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亚洲的新加坡、菲律宾、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动物福利法。目前,全世界有明确动物福利立法的国家达到100多个。
    “但直到现在,中国有5000年文明,却还是没有一部完善的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2009年3月,常纪文和他的名字随着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而名噪一时。
    细数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余者只散见于《森林法》、《畜牧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实验动物条例》等若干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其中,最为人们熟知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针对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定,对于普通动物的权利几乎从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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