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日期:12-21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2.5.2 确诊
    非免疫禽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的;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免疫禽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可疑新城疫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为疑似新城疫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2 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发布封锁令。
    4.2.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禽和同群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限制人员出入,严禁禽、车辆进出,严禁禽类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禽只(未免禽只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的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禽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
    4.2.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禽类产品按规定处理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7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
    5 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禽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养禽场要设有防止外来禽鸟进入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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