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结果判定 2.5.1 疑似猪瘟 符合猪瘟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2.5.2 确诊 非免疫猪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1、2.4.2.2、2.4.2.3之一,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的; 免疫猪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的。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诊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确诊为猪瘟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猪瘟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 4.2.3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猪和带毒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9);限制人员出入,严禁车辆进出,严禁猪只及其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停止疫区内猪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禁止易感猪只及其产品运出;对猪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猪只(未免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猪只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猪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病原学监测。 4.2.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猪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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