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布病诊断结果的判定。 2.5.1 具有2.1、2.2和2.3时,判定为疑似疫情。 2.5.2 符合2.5.1,且2.4.1.1或2.4.1.2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 2.5.3 未免疫动物的结果判定如下: 2.5.3.1 2.4.2.1或2.4.2.2阳性时,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5.3.2 2.4.1.2或2.4.2.3或2.4.2.4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 2.5.3.3 符合2.5.3.1但2.4.2.3或2.4.2.4阴性时,30天后应重新采样检测,2.4.2.1或2.4.2.3或2.4.2.4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 4.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扑杀 对患病动物全部扑杀。 4.2.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4.2.3 无害化处理 患病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动物进行检测。 4.2.5 消毒 对患病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等。 4.2.6 发生重大布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扑灭措施。 5 预防和控制 非疫区以监测为主;稳定控制区以监测净化为主;控制区和疫区实行监测、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5.1 免疫接种 5.1.1范围 疫情呈地方性流行的区域,应采取免疫接种的方法。 5.1.2对象 免疫接种范围内的牛、羊、猪、鹿等易感动物。根据当地疫情,确定免疫对象。 5.1.3 疫苗选择 布病疫苗S2株(以下简称S2疫苗)、M5株(以下简称M5疫苗)、S19株(以下简称S19疫苗)以及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其它疫苗。 5.2 监测 5.2.1 监测对象和方法 监测对象:牛、羊、猪、鹿等动物。 监测方法: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诊断方法,结合病原学诊断进行监测。 5.2.2 监测范围、数量 免疫地区:对新生动物、未免疫动物、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的动物进行监测(猪可在口服免疫半年后进行)。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牧区县抽检3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非免疫地区: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10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500头(只)以上;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5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所有的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应进行两次血清学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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