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饲料产品型式检验的内容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技术要求规章中包含的所有项目,其中包括出厂检验的项目。以执行GB/T 5916-2004《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标准的肉用仔鸡配合饲料(前期)产品为例说明如下,其型式检验应包括的内容为标准第3章要求项下的全部内容,即感官、水分、加工质量指标、卫生指标、营养成分指标等5大项下所包含的全部项目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于卫生指标应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标项目,具体卫生指标有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B1、铬、汞、镉、氰化物、亚硝酸盐、游离棉酚、异硫氰酸酯、恶唑烷硫酮、六六六、滴滴涕、沙门氏杆菌等16项;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3078.2-2006《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中赭曲霉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中规定的赭曲霉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GB 13078.3-2007《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允许量》标准中规定的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B 21693-2008《配合饲料中T-2毒素的允许量》标准中规定的T-2毒素等指标均须进行检验。 5 饲料产品型式检验的组织实施 5.1 计划编制 饲料生产企业每年度应根据产品标准中型式检验规定的实施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好本企业各类产品的型式检验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并给予充分授权,以使计划能按时保质保量得到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尽可能详实,以利于实施,其内容可包括型式检验的目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品种、实施时间、责任人员、样品的抽取、样品的检验(自检项目、委托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的分析、检验报告的制作、以及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目的改进等内容。 5.2 型式检验的实施 5.2.1 检验样品的抽取 采样方法应符合标准的规定,确保所取样品的一致性和代表性,能代表整批产品的属性,确保样品的数量足以完成所有的检验项目要求。特别应注意不同项目的试验方法对采样的不同要求,如产品加工质量指标中的混合均匀度的测定方法标准中对样品的采取有单独的规定,应从其规定进行采样。 5.2.2 样品的检验 对型式检验样品的检验,大多数企业不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全部项目的检测。也可以对有能力的项目进行自检,而对自己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委托给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但必须注意检验样品及产品执行标准的一致性。 5.2.3 检验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检验工作结束后,对全部要求的检验项目委托给一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时,其出具的有结论性评价的检测结果报告可作为型式检验报告。否则,企业应组织对所有检验原始数据(包括委托检验项目的结果数据)进行分析,并依据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规定作出合格与否的评价,最终编制成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包含:标题、检测机构名称、检验依据、检测类别/目的、检验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如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日期、生产单位、样品特性等)、检验日期、检测结果、结论(评价与改进)、检验审核批准人的签字识别等。 5.2.4 检验结果的应用 型式检验过程中得到的数据(无论是自检还是委托检验),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总结,特别是对与标准规定不符的项目,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造成不符合的可能因素加以认真分析、排查,找出具体原因并加以解决。以进一步改进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水平,以持续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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