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日期:01-19 作者:佚名- 小 + 大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病料采集、实验室诊断等工作,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 确诊猪伪狂犬病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及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 或其它相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 (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扑杀 某一区域或猪饲养场 (户) 暴发流行猪伪狂犬病或首次检出阳性猪时,对病猪和阳性猪进行扑杀。
    4.2.3 隔离、封锁 对确诊的动物所在圈舍未完全隔离开的同栋(圈)舍的其它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同时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对检测出的阳性患病动物进行淘汰; 对其它所有动物紧急预防接种; 对既无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又为阴性者,可以出售和用于生产。
    对发病猪场进行封锁,严格限制和减少猪场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场内,同时限制场内饲养员和工作人员串舍; 暂停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配种场(所) 配种等活动。
    禁止狗、猫、鸡、鸟类等动物进入猪场,加强灭鼠。
    4.2.4 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5 消毒 对发病饲养场的内外环境、用具、运输工具等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
    4.2.6 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动物尸体、剖检动物、死胎、流产物按照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焚毁污染物和排泄物。
    4.2.7 紧急监测 对疫区和受威胁的易感动物饲养场进行监测。猪伪狂犬病呈暴发流行时,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必须全部进行监测。
    4.2.8 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9 封锁的解除 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头染疫动物被扑杀,并经无害化处理后,对疫区监测7天以上,没有发现新病例; 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并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 预防与控制
    5.1 免疫接种
    对猪用基因缺失疫苗进行定期免疫。
    5.2 监测
    对猪场定期进行监测。监测方法采用鉴别ELISA诊断技术,种猪场每年监测2次,监测时种公猪 (含后备种公猪)应100%、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 按20%的比例抽检; 商品猪不定期进行抽检; 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100%进行检测。
    阳性猪淘汰。
    5.3 引种检疫
    引进种猪必须来源于非疫区。对出场 (厂、户) 种猪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引入的种猪必须隔离饲养30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
    5.4 净化和消灭
    实施种猪场猪伪狂犬病 (阳性场)净化方案逐步净化和消灭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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