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 清理污物、粪便、饲料等。饲养圈舍内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11.3.1.3 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圈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11.3.1.4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11.3.1.5 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11.4 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11.4.1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11.4.2 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彻底冲洗。 11.4.3 车辆上的物品做好消毒。 11.4.4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作无害化处理。 11.5 生猪市场消毒清洗 11.5.1 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11.5.2 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11.6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11.6.1 所有感染病猪可在严格监管和控制下进行处理。 11.6.2 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 11.6.3 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 11.6.4 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11.6.5 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11.7 疫点每天消毒1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持续至疫情彻底扑灭。 12 无害化处理技术 所有死亡猪、胎儿及病畜按GB 16548执行。 13 净化 13.1 对种猪场实施猪细小病毒病净化,净化方案见附件 。 13.2 种猪场净化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3.3 种猪场停止注苗后(或没有注苗)连续二年无临床病例。 13.4 种猪场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猪细小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全部阴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种猪场猪细小病毒病净化方案 A.1 轻度污染场(病原学检测阳性率5%以下)的净化 采取血清学普查,如果发现血清学阳性筛选,进行确诊,扑杀患病猪。 A.2 中度污染场(病原学检测阳性率5%—15%)的净化 A.2.1 采取免疫净化措施。免疫程序按每4个月注射一次。抽样对猪只每年二次病原学监测,阳性按病畜淘汰。 A.2.2 经免疫的种猪所生仔猪,留作种用的在100日龄时作一次血清学检查,免疫前抗体阴性者留作种用,阳性者淘汰。 A.2.3 后备种猪在配种前后1个月各免疫接种一次,以后按种猪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同时每6个月抽血样作一次血清学免疫效果监测。 A.2.4 引进的猪只隔离饲养30天以上,经检疫合格(血清学检测为阴性)后方可与本场猪混群饲养。作每半年一次血清学检查。对于检测出的野毒感染阳性猪实施淘汰。 A.3 重度污染场(病原学检测阳性率15%以上)的净化 A.3.1 暂停作向外供应种猪。 A.3.2 免疫程序按每4个月免疫接种一次。每次免疫接种后抽样对猪只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立即补免。持续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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