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猪细小病毒病防治技术规范

日期:01-19 作者:余勇等- 小 + 大

4 免疫

4.1 免疫范围及对象

养殖常内所有种猪进行免疫。各地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确定重点免疫对象。

4.2 疫苗选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选择经农业部批准,适合当地(场)血清型毒株的疫苗。

4.3 疫苗运输和贮藏

4.3.1 在运输、贮藏过程中,必须按疫苗保存要求进行运输、贮藏。

4.3.2 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3.3 疫苗的入库和发放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记载。

4.3.4 疫苗的运输、贮藏和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4 接种要求

4.4.1 猪只准备

4.4.1.1 接种前的猪临床未见异常,处于安静、舒适状态,并保持猪体表清洁。

4.4.1.2 病猪、体质瘦弱猪只暂不接种,待患病猪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

4.4.1.3 种猪、仔猪的免疫应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4.4.2 疫苗准备

4.4.2.1 选择针对性强的疫苗品种。

4.4.2.2 冻干疫苗应在常温下解冻和使用,接种前将疫苗充分混合均匀。

4.4.2.3 疫苗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的每批次疫苗留样,并至少保存半年。

4.4.3 器械准备

4.4.3.1 仔猪使用16号针头,育成猪和种猪使用18号针头。

4.4.3.2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并用湿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法消毒至少15分钟,严禁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4.4.3.3 灭菌后的注射器与针头应置于无菌盒内。

4.4.3.4 灭菌后未开启的注射器、针头超过1周,使用前应重新灭菌消毒。

4.4.4 接种安全

4.4.4.1 必须使用国家规定许可使用的预防细小病毒病的疫苗。

4.4.4.2 色泽异常、瓶内有异物、发霉等的疫苗不得使用。

4.4.4.3 超过有效期的疫苗不能使用。

4.4.4.4 首次使用的疫苗,应选择一定数量猪(约30头)进行小范围试用,无异常反应后,方可扩大接种面。

4.4.4.5 紧急接种时,接种顺序应从安全区到受威胁区,最后到疫区。

4.4.5 接种操作

4.4.5.1 疫苗在使用间歇中应冷藏、避免日光直射。

4.4.5.2 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内;针筒排气溢出的疫苗液应吸积于酒精棉球上,用过的酒精棉球、碘酊棉等应集中无害化处理。

4.4.5.3 注射部位须消毒。

4.4.5.4 疫苗要注入肌肉内,猪注射部位选择耳根后,注射时要保持针头指向耳根后方,以保证避开耳道。注射时针头与皮肤表面角度为450。

4.4.5.5 注射剂量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剂量进行。

4.4.5.6 每瓶疫苗开启后,只限当天使用。

4.5 免疫程序

根据所选择的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以及各养殖场监测结果综合制定免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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