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一条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二条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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