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四)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七条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第十八条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十九条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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