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日期:03-30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报农业部批准后由农业部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建立疫情会商制度,每半年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召开一次全国性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总结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监测工作,分析疫情形势,研究监测对策,提出政策建议。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动物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6-30/31日均可在系统填报当月信息,下月1-5日完成省、地(市)级审核、确认。每季度报送一次省级定点监测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2.“两站”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的要求,除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外,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完成每次抽检工作后将监测结果报送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抄送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汇总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抄送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各省发现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时,要按快报程序及时上报。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六、监测结果处理
  (一)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应根据不同病种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是及时发现疫情隐患的关键环节,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正确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农业部将根据各省病原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及送检情况,统筹安排动物疫病紧急监测经费。
  七、保障措施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制定本地监测计划,强化督促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计划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监测信息的时效和质量等进行考核,逐步建立监测工作考评机制,以评促优;逐步建立“两站”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对监测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农业部将根据考核情况,统筹安排动物疫病监测经费。
  国家计划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经费。
  八、其他
  《2012年全国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将另行下发。
  附件:(内容略)
    1.国内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3.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
  4.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监测计划

完整文件点击进入

上一篇:肉类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下一篇:2012年全国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