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标准—商品蛋鸡场建设规范 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长山、李英、魏中华、谷子林、孙凤莉、林向前、田永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蛋鸡场的场址选择、规划布局、鸡舍建筑、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蛋鸡场新建和改(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版本。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开放式鸡舍 以自然通风为主,采用自然光照和辅助人工光照的鸡舍。 3.2 笼养 将蛋鸡放在阶梯或层叠式笼内饲养。 4 场址选择 4.1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和村镇建设发展计划要求。 4.2 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排污方便。 4.3 环境质量标准符合NY/T 388的规定。 4.4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 5027的规定。 4.5 电力充足可靠,符合GB 50052的要求。电力配置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4.6 交通便利,与交通主干线及村庄的距离大于1 000 m。 4.7 不适宜建场的地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区、其它畜禽场、屠宰厂、候鸟迁徒途径地和栖息地、发生重大传染病疫区和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地段。 5 规划布局 5.1 建筑物布局 5.1.1 建筑区划 分为生活管理区、生产辅助区、生产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 5.1.2 生活管理区 生活管理区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及地势较高处,主要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及生活用房。 5.1.3 生产辅助区 生产辅助区位于生活管理区的下风向处或与生产区平行,主要包括供水、供电、饲料储藏及蛋库。 5.1.4 生产区 生产区位于生活辅助区的下风向处,主要包括育雏区、育成区和产蛋区,依次建设雏鸡舍、育成鸡舍和产蛋鸡舍。 5.1.5 无害化处理区 无害化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下风向的地势低洼处。 5.2 道路 道路规划及建设按NY/T 682的要求执行,场区内设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 5.3 建筑面积 蛋鸡场建筑面积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蛋鸡场建筑面积、耗水量、电力配置表 规模 | 1 000~10 000 | 10 000~100 000 | 100 000只以上 | 总建筑面积,m2 | 250~2 500 | 2 500~25 000 | 25 000以上 | 生产区建筑面积,m2 | 150~1 500 | 1 500~15 000 | 15 000以上 | 耗水量,t/d | 1~10 | 10~100 | 100以上 | 电力配置,KVA | 1.5~15 | 15~150 | 1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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