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日期:01-24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附件4:猪瘟免疫计划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在广东、湖南、河南、四川、江苏、山东、辽宁、福建、广西、江西、河北、北京、黑龙江、安徽、重庆、贵州等批准省份使用。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威胁地区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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