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思考

日期:12-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5 抓紧规范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市场 
        由于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起步晚,加之长期以来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一直缺乏统一的监督与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国家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设计单位均没有严格、规范的要求,承建单位也没有必要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自从SARS和禽流感事件以后,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快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步伐,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公司也随之巨增,有相当部分技术力量不足、建设经验缺乏的非正规单位也参与到这一领域,建成的实验室多存在不足和问题,不仅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浪费,也给实验室生物安全带来隐患。面对众多的设计、施工单位,实验室建设单位也不知如何进行甄别和选择,对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市场的清理和规范已迫在眉睫。建议如下:一是国家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特别是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并根据其工作业绩、工程质量等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完善和加强对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安装工程的监理制度;三是由于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筑用材专业性较强,为避免行业暴利,建议国家对专用建材、设施设备以及设计施工服务收费等采用政府指导定价;四是对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对工艺设计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重点审查,并要通过环保管理部门的环境评估。 
        6 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 
        2002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不少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这些法规标准对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的培养、生物安全操作行为的规范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的建立和生物安全知识的普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近年来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迅猛发展,原有法规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一是法规级别较低,立法体系不够健全,现有的法律文件主要针对实验室的设立、建设审批,对实验室的运行监管机制上缺少规范,原有的法规出台时间先后不一,相互之间衔接不够;二是技术标准缺乏,我国现有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大多是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类似标准来制定,对我国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针对性不够强,同时这些标准并没有完全结合中国实际,缺少操作性。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一是在综合生物安全专门性的立法文件和相关性立法文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生物安全法》,并制定好《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安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健全监督机制,在评估、准入、审查、监督、事故调查等环节,对微生物菌毒种、实验室、工作人员及教研活动进行全程监管;二是适应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需要,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做好生物安全标准制定的规划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对实际工作急需的技术标准,如: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技术规范、生物危害性废弃物品转运处理技术规范、微生物危害评估与防护技术规范等要加快制订。生物安全实验室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应用可能造福人类,也可能为人类带来种种“祸害”,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现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在不断提高,防护设备在不断更新,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完善,但仍有实验室感染事件的不断发生。因此,我们在积极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同时,必须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培养和提高实验室工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充分运用安全法制对策、工程技术对策、安全管理对策和安全教育对策等,保证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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