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4.1总则 4.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内容包括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实验室的特殊设计和建设要求(二级防护),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与规程。 4.1.2兽医实验室除了防范病原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外,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病原体的逃逸。 4.1.3对每一特定实验室,应制定有关生物安全防护综合措施,编写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并有专人负责生物安全工作。 4.1.4生物安全水平根据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和防护要求分为4个等级,即Ⅰ、Ⅱ、Ⅲ、Ⅳ级。 4.1.5有关DNA重组操作和遗传工程体的生物安全应参照《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4.2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 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与病原微生物直接接触的初级屏障。 4.2.1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设备。所有可能使病原微生物逸出或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必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条件下进行。 4.2.2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帽、护目镜、口罩、工作服、手套等)。 4.3 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实验室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3.1实验室必须依据所需要的防护级别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并满足本规范中的最低设计要求和运行条件。 4.3.2 动物实验室除满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要求外,还应隔离,并根据其相应生物安全级别,保持与中心实验室的相应压差。 4.4生物安全操作规程 4.4.1本规范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中明列,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4.4.2本规范对各种病原微生物均有明确的生物危害分类,各实验室应根据其操作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特殊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并列入其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4.5 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的引进、采集、包装、标识、传递和保存 4.5.1采集的样品应放入安全的防漏容器内,传递时必须包装结实严密,标识清楚牢固,容器表面消毒后由专人送递或邮寄至相应实验室。 4.5.2 进口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时,申请者必须要有与该微生物危害等级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4.5.3 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的保存应根据其危害等级分级保存。 4.6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4.7去污染与废弃物(废气、废液和固形物)处理 4.7.1 去污染包括灭菌(彻底杀灭所有微生物)和消毒(杀灭特殊种类的病原体),是防止病原体扩散造成生物危害的重要防护屏障。 4.7.2被污染的废弃物或各种器皿在废弃或清洗前必须进行灭菌处理;实验室在病原体意外泄漏、重新布置或维修、可疑污染设备的搬运以及空气过滤系统检修时,均应对实验室设施及仪器设备进行消毒处理。 4.7.3 根据被处理物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如高压灭菌、化学消毒、熏蒸、γ-射线照射或焚烧等。 4.7.4对实验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应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4.7.5实验室应尽量减少用水,污染区、半污染区产生的废水必须排入专门配备的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4.8管理制度 兽医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4.9微生物危害评估 按照微生物危害分为4级。在建设实验室之前,必须对拟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结合人和动物对其易感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和治疗的获得性等因素,确定相应生物安全水平等级。 5 微生物危害分级 5.1. 微生物危害通常分为以下4级 生物危害1级:对个体和群体危害程度低,已知的不能对健康成年人和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生物危害2级:对个体危害程度为中度,对群体危害较低,主要通过皮肤、粘膜、消化道传播。对人和动物有致病性,但对实验人员、动物和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动物致病微生物,具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生物危害3级:对个体危害程度高,对群体危害程度较高。能通过气溶胶传播的,引起严重或致死性疫病,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动物致病微生物,或外来的动物致病微生物。对人引发的疾病具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生物危害4级: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高,通常引起严重疫病的、暂无有效预防和治疗措施的动物致病微生物。通过气溶胶传播的,有高度传染性、致死性的动物致病微生物;或未知的危险的动物致病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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