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的、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销毁 3.2.1.1 适用对象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3.2.1.2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3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4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3.2.1.5人工接种病原生物系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6国家规定的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3.2.2 操作方法 3.2.2.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2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
上一篇:母猪分娩舍饲养管理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