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食品安全问题,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夜郎自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食品安全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不只是中国的问题。那么全世界面临这一共同的问题,该如何来解决呢?很明显,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解决这一世界性问题的最好途径。 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是欧盟、美国和日本。他们在法律体系建设、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策略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俗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正处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我国,很有必要与欧美日相比较,从而更为深刻的思考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在这里,我们将对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阐述介绍,从中思考获得值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借鉴的东西,帮助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的比较——“完善”与“缺失”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规和标准作为治理食品安全的“约束力”和“准绳”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与欧美日相比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方面还存在着相对缺失、滞后或者不完善等问题。 以欧盟为例——上世纪90年代末,欧洲出现一系列食品危机。如“二恶英污染”“疯牛病”和“口蹄疫”等食品安全事件,这让欧洲食品安全亮起了红灯,造成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恐慌”。为此,欧盟国家加强了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标准的研究。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新框架。 《食品安全白皮书》 ——“白皮书”包括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178/2002号法令” ——78/2002号法令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 随着食品工业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仍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从其体系的内容分析可得出欧盟食品法规标准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科学性强、可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等特点。 对比——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相对以往的食品相关法律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其中不乏亮点,如: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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