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欧盟在兽药使用管理方面建立了医护人员用药管理制度,加强医护人员用药管理,兽医师开处方药的数量和用药有官方对照标准,兽医用药、兽药、休药期必须有详细的、长期的记录。《欧盟兽医药品法典》中规定,兽药的使用记录应保留至少三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日期,兽药名称、数量、药品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牧场主必须在明确药品特征的条件下,根据病情和兽医指导合理用药,并且严格遵守休药期,标签外用的要经资格人员许可。兽医师的兽药使用记录必须遵守该国颁布的兽医临床管理规范。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了国际兽药使用管理规范(GPVD)。规范共22条,对兽药的处方、申请、分销和使用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由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RVDF)制定,包括休药期在内的使用方法由官方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作出建议或授权。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认为兽药残留限量会降低以与GPVD保持一致。兽药残留限量是基于残留的种类和限量对人类健康无毒性危害,同时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共健康风险和食品技术方面的问题所制定的。GPVD规定凡是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的使用都应该遵守官方批准的产品标签信息,或根据处方和职业兽医师的指导用药。GPVD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成员,该规范己经在发达国家实施为维护公众的健康作出贡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兽药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我们应借鉴国外良好兽医操作规范,对我国兽医工作进行全面界定、规范和要求,为我国疫情疫病防控、合理用药奠定技术队伍基础,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2.2 实施兽药残留监控 做到合理、安全使用兽药,还必须有效的减少和控制药物的残留,定期对畜禽进行药物残留监测。目前在全球动物疫情呈多发的背景下,畜牧业对于兽药的需求量在增长,而消费市场对于动物产品的兽药残留问题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兽药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用性的增加,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随着公众健康环保意识的提高,农药、兽药残留逐渐成为全球性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欧盟的兽药残留管理机构是欧盟委员会下设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它是欧盟兽药残留管理的主管部门。欧盟理事会96/23/EC指令是欧盟进行全面兽药残留监控的一个法规, 2377/90/EEC 条例是欧盟理事会于1990 年6 月26 日发布的关于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共同体程序。目前,欧盟已制定了118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7]。同时,欧盟还设立了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有欧盟基准实验室、国家基准实验室和常规检测实验室,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检测工作和任务,也确保欧盟得到高水平的人身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样,美国也发布了禁用药物清单,制订了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休药期,实行兽药残留风险分析,制定并执行国家年度残留检测计划,建立了残留危害信息系统,应用全球食品动物避免残留数据库。 我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力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1999年底农业部成立了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审议咨询组织。而我国目前的兽药检测方法大多是仪器法,主要应用的仪器有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气相色谱仪(CG)、液质联用仪(LC/MS),气质联用仪(GC/MS)。但这些仪器价格昂贵且方法操作复杂,存在检测成本高、检测周期长等缺点,目前只是在实验室进行,不适宜大规模普查、监控。同时我国因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的不够彻底,兽药毒理学试验开展有限,致使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修订未形成良好的机制,更没有形成一个动态的标准修订体系,很多时候都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动手修订。这种标准的修订方法致使我国不能有效的保障国内人民的身体健康,也使我国畜牧业的发展处于不断改变环境中,不利于其良性发展,而且也会对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国际贸易造成很大的损失。目前我们应加快国家、部、省三级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的建立,实施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监控力度,定期发布兽药残留状况报告,促使畜禽产品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换,使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无销路、无市场、迫使广大养殖场户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控制兽药残留。 2.3 实施兽药分类管理 兽药分类管理就是根据兽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确保动物食品安全的原则,依其品种、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并由兽医人员使用或在兽医的监督下使用,非处方药由饲养者自行购买和使用。处方兽药一般为抗生素、抗微生物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等药品,若不依据处方滥用此类药物,药物极易在动物体内残留,人食用该动物食品后,就会产生毒副反应,从而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抗菌药的不合理使用,会造成畜禽机体免疫力下降,引起动物菌群平衡发生紊乱,耐药菌株不断增多,导致动物疾病难以控制,加大剂量治疗,又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将兽药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对杜绝兽药滥用、保障依法合理用药和动物源食品安全有重大的意义,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非处方药是根据兽药标识上的说明可以安全使用的兽药。未凭兽医处方或专业医师的定单,擅自将处方药物销售给外行人员是属于违法行为。欧盟在2004年也作出规定称:“所有动物用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宠物和观赏动物用药例外”。生产商或者批发商只能将处方药销售给执业兽医或药剂师,执业兽医可将处方药销售给养殖户,由养殖户或执业医师给动物饲喂或者注射,养殖户也可以凭执业兽医处方,在药剂师处购买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渠道:生产商或进口商将非处方药销售给批发商,有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在销售给终端用户。我国是动物性食品出口大国,但是由于兽药滥用,出口产品往往因为兽药残留超标而对我国的养殖业造成巨大冲击。有资料显示,2002年食品土畜产品出口贸易在欧盟和日本因技术壁垒造成的损失分别为45.4亿美元和373亿美元。2004年,新的《兽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实施兽药分类管理的新制度。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但到目前为止,有关如何实施兽药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或措施还尚未出台。为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动物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应尽快出台《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兽药分类管理制度。 2.4 抗生素类促生长剂的使用 在动物饲料中添加抗生素以预防疾病、改善生产性能的做法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正确合理的使用抗生素,能使动物疾病受到最大程度的控制。相对于注射和口服给药,饲料给药具有其它给药途径无法取代的优势。但随着抗生素类促生长剂的广泛使用,伴随带来的耐药性问题也成为全球性的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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