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一起饲料企业胜诉案件引发的思考

日期:01-15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如果稍微细心查看《饲料卫生标准》,就会发现其第1号修改单对于添加了有机胂的家禽配合饲料的要求是“不大于2mg与添加的有机胂制剂标示值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之和”。也就是说,涉案饲料厂如果在饲料中添加了有机胂则并不一定超标。那么涉案饲料厂销给涉案养殖场的中、小鸡饲料中,是否添加了有机胂呢?笔者在涉案养殖场提供的涉案饲料厂添加剂配料生产记录及从涉案饲料厂复制的相关材料都证实,涉案饲料厂销给涉案养殖场的中、小鸡饲料中添加了农业部批准使用的有机胂制剂,即氨苯胂酸预混剂。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涉案饲料厂饲料中有机胂的添加量是否合适呢?
    按农业部第168号公告关于《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要求,每1 000kg饲料添加氨苯胂酸预混剂1 000g。配料日志记载,涉案饲料厂相当于在1 000kg饲料中添加了800g,无疑这个添加量应是合适的。现在可以断定的是涉案饲料厂添加氨苯胂酸预混剂的量是合适的,也就是说涉案饲料厂在饲料中添加了有机胂,而且有机胂的添加量合适,但是并不能因此确定总砷的含量一定合格。只有完全符合“不大于2mg与添加的有机胂制剂标示值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之和”才能确定总砷含量的合格。简单地说就是只有计算出添加的有机胂制剂中砷的含量≥22mg/kg,那么才可推断其无机砷的含量小于2mg/kg,才能判为合格。
    所以接下来就是要计算出该饲料中添加的有机胂制剂中,砷的准确含量为多少。预混剂中氨苯胂酸的含量为10%,而在计算氨苯胂酸中砷的准确含量时需要先列出其分子式,然后再由分子式计算出砷元素的百分比,再通过换算得出砷元素的含量,最后以24mg/kg减去此值来确定是否合格。
    投诉信中,某农业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了粗蛋白、重金属、黄曲霉毒素B1等33个项目,涉案饲料厂的中、小鸡饲料有32项指标都合格,唯有总砷一项高出标准10多倍,这让人觉得有些不合常理。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中心具备检测资质且是一家严谨的检测机构,不可能在关键数据上出现如此严重的错误。
    考虑到以上问题比较专业,为了公平及对当事双方负责,2009年3月下旬,省农业厅组织华南农业大学、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对此技术问题进行了集体研究与讨论,并出具了意见。至此,本案才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
    4、案件的处理:一个早该做出的结论
    笔者在受理案件伊始就曾调查鸡发生砷中毒的症状,结果无论从专家的回答还是网络查询的结果,都和涉案养殖场所述鸡的症状相去甚远。返回广州后,调查组将从涉案饲料厂随机抽取的三份饲料样品送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检测,总砷含量均为合格。专家组给出的意见是:认定涉案饲料厂的鸡料样品中添加的氨苯胂酸预混剂剂量在规定范围之内。饲料与鸡的异常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专家组意见及实际调查情况,调查组向省农业厅作如下汇报,并依此提出处理建议。
    (1)按照《饲料卫生标准》规定:“添加了有机胂制剂的饲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出有机胂准确含量(按实际添加量计算)”。而涉案饲料厂在其添加了有机胂制剂的中、小鸡料产品标签中都没有标明。
    (2)氨苯胂酸为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正因为标签上未标明添加了有机胂,而某农业检测中心是以产品标签作为其判定依据之一,所以当检测出总砷含量达24mg/kg后做出该样品“不合格”的结论并无不妥。
    由第(1)、(2)两条可知涉案饲料厂中、小鸡料标签不符合规定,而第(3)条则是在产品标签未标明添加有机胂的情况下做出的结论。
    最终,省农业厅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涉案饲料厂某鸡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建议开江市农业局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给予处罚。   
    (2)涉案养殖场可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认真调查合作农户养殖三黄鸡出现异常问题的原因。
    5、案件的结果:一个感谢的电话
    调查组于月底做出以上处理意见,并附具了专家签名的《专家意见书》,抄送给相关单位。不久,开江市高新区法院来电,希望能够调用《专家意见书》,很明显,法院也认识到专家意见是明确本案的关键。厅纪检的同志很慎重,要求对方提供正式文书,几经周折,最后法院派了一位副院长带着介绍信来才拿到了这份意见书。
    7月初,笔者意外接到一个电话,是涉案饲料厂厂长打来的,打来电话:一是告知法院已判决涉案养殖场需支付全部欠款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而且所有款项已经到账;二是表达对联合调查组的感激之情。放下电话,笔者感到由衷的欣慰与轻松!
    6、案件的反思:给饲料企业一些建议
    本案已过去数月,回顾整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涉案养殖场使用涉案饲料厂的饲料,恰逢2008年初的雨雪冰灾,鸡群出现异常,双方商议(有证据支持)在饲料中添加有机胂,以增加鸡群抵抗力,但最后仍然损失较大。涉案养殖厂将饲料送检,恰好饲料因标签未标明添加有机胂而被农业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判为“不合格”,于是抓住此点,涉案养殖厂希望挽回损失……。
    最终涉案饲料厂虽然胜诉,但整个案件浪费了多个管理部门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及办案费用,甚至饲料质量没有任何问题的涉案饲料厂一度已经打算赔偿,而且差点面临牢狱之灾,为什么会发生这完全不该发生的一切呢?到底该如何做才能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笔者就此案谈谈自己的一些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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