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预防措施 5.1 饲养管理 5.1.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2 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 5.1.3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 5.2 监测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3 免疫 必要时,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免疫措施: 5.3.1 与有疫情国家相邻的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 5.3.2 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及受威胁地区,定期对风险羊群进行免疫接种。 5.4 检疫 5.4.1 产地检疫 羊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4.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羊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4.3 运输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山羊、绵羊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种羊调运时还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边境防控 与疫情国相邻的边境区域,应当加强对羊只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 5.5.1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羊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 5.5.2必要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免疫隔离带; 5.5.3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 附件1: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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