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 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 4.2.3.6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4.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4.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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