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5版)

日期:12-18 作者:河北人民政府办公厅- 小 + 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设区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 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由主管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者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
    省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农业厅、省委宣传部、省外事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林业局、省新闻办公室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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