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篇

一起饲料企业胜诉案件引发的思考

日期:09-06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6.3绝对要重视产品质量,特别要把好原料关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或许是人人都知的道理,但在未发生事故前,厂家往往并不能真正深刻的理解这个道理。就本案来说,检测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那么涉案饲料厂的败诉及赔偿就在所难免。涉案饲料厂最后能胜诉,最关键是它的饲料在检测中能做到所有指标都合格,这是很难得的。要知道,只要任何一种原料存在问题,那么最后出品的饲料就可能不合格。而涉案饲料厂是对原料的质量把关非常严格,检查中发现该厂对每种原料购入的日期、来源、有效成分的检测及含量、结论都标得清清楚楚,而成色不好或是检测指标临近不合格,都不购入。
6.4谨慎赊账,尽可能不要赊账
赊账,在行业内长期存在而且比较普遍,但是笔者还是想做提醒:谨慎赊账。相信业内人士都知道,因赊账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无法经营甚至倒闭的企业不在少数。就本案来说,如果涉案养殖与涉案饲料厂之间没有赊账,这个案件有可能不会发生,毕竟涉案养殖场心知涉案饲料厂的饲料是没有问题的。
数位业内人士提到,有几个曾在饲料行业干过的“律师”,专在畜牧业发展好的城市代理打(索赔)官司(开江市就是其中之一,所以笔者怀疑本案有该团伙成员从中作梗),只要是有欠账的养殖公司的禽、畜、鱼出现一点问题,他们就把饲料的卫生指标查个遍,一旦检测报告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便以此胁迫饲料厂,由于他们有专业与律师两方背景,饲料厂往往是哑巴吃黄连,于是不仅全部欠款索不回来,有的还要赔上一大笔钱。
6.5聘请一个合格并有心的专职技术人员,“任人唯贤”不要“任人唯亲”
本案中,调查组赴涉案饲料厂调查已是案发近1年后,然而笔者在询问饲料中有机胂的添加情况时,涉案饲料厂技术员却对配方表中氨苯胂酸的添加量是否合适根本不知道。
后来才知,原来该技术员是老总的一个远亲。而据说像这种“任人唯亲”的中小厂还比较普遍,少则一两个,多的满厂都是亲戚与老乡,笔者不反对在厂里使用个别亲戚,但是关键岗位绝对要“任人唯贤”,否则可能导致整个厂的巨大损失。
6.6各级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在执法办案中一定要向当事双方详查案情,绝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就本案来说,发案伊始,如果区级管理部门收到工商局转来涉案养殖场的投诉后,认真调查清楚,提出循法律途径解决,或是直接做出不予支持的处理,相信事情可能到此就终止了。但该部门收到投诉和检测报告后,就已认定涉案饲料厂产品有缺陷,第一次见涉案饲料厂负责人不是详细向对方了解整个事件经过,而是向对方“阐明他们产品的缺陷和要面临的法律责任”,并想搞清他们“协商赔偿的底线”,当涉案饲料厂做出辩解并对此拖延(此时涉案饲料厂已表明不赔偿,并已交法院处理时)时,该局认为对方不配合调查,未详查事实就直接实施处罚。
开江市管理部门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涉案饲料厂饲料没问题,理由是其在市质监局备案中有“每1 000kg饲料添加有机胂不大于1 000g”。这条极不规范且时间刚好在案发时的2007年12月1日备案,这自然无法服众。区管理部门觉得这条备案标准是案发后补加的,所以认为市管理部门包庇涉涉案饲料厂,导致市、区上下级管理部门出现对立。原本一个跨区的案件(两家企业属同市不同区)本应移交给市来处理是最合适的,但区不但不移交,反而自行做出处罚决定后又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实在是一错再错。
纵观整个案件,其实并无黑幕,开江市公安局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建议区公安局撤销对涉案饲料厂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判定一案的意见虽属亡羊补牢,但无疑是正确的。
6.7执法办案人员绝不能有畏难情绪和走过场的想法
笔者在接到此类案件时,经常听到一些业内人士提醒说:“这类案件,都是说不清楚的,走走形式到到场就好啦”。确实,导致畜禽异常与死亡的原因比较复杂,往往最后都不能确诊。但笔者认为,决不能因此就走过场或者因为嫌麻烦而不深入调查。很多时候,利益受损者就是把唯一的希望寄托在管理者身上,如果作为执法者都退缩不前,不能为他们主持公道,就会让小人得益,歪风肆虐,导致更多的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此案中,联合调查组虽然查不出鸡异常的原因,但能确定饲料质量没有问题,从而帮助甚至挽救那家有可能遭受巨大损失的企业渡过难关。
饲料产品的优劣,关系到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行业的平稳发展,最终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安全。但愿通过这个案例,能够提醒饲料生产企业把好质量关,切实按相关规范与标准办事——特别要记得在添加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相关内容;与养殖户之间尽可能签订合同,明确责任要求,严防类似案件发生。也希望能提醒部分管理者在办理案件时能认真学习相关管理法规与标准,耐心细致调查案情,公平公正处理案件,这是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与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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