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重庆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

日期:08-14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14 、猪场其他建筑设施要求。
    14.1 猪场应建有水塔等储水和供水系统,保障供应清洁饮用水。
    14.2 猪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病猪及废弃设备运输走污道。
    14.3 猪场场地选择应有1%~3%的坡度,场区内实行雨污分离排出。建立封闭排污沟、干粪堆积发酵池和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使生产和生活污水经暗沟污水道进入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雨水经明沟净水道排放,实现猪场污染减量化和粪便处理无害化。
    14.4 猪场周围应建围墙或设防疫沟。
    四、管理规范、防疫严格
    15 、猪场饲养、防疫、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16 、猪场必须建立和落实生产管理制度、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
    17 、猪场必须按照渝农发[2008]123号文件要求建立档案和生产记录并应保存2年以上。
    18 、猪场实行自繁自养、小单元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符合市农业局确定的生猪主推品种。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
    19 、饲料和原料符合营养标准和卫生指标标准。不使用变质、霉变或被污染的饲料,不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其他畜禽副产品。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具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无公害养殖对药物使用的要求。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遵循兽药使用规范,不得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违禁药物。 
    20 、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备查。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残留。
    21、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场应有兼职兽医,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应有专职兽医。猪场兽医应具备兽医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
    22 、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具备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五、粪污利用、排放达标
    23 、以猪场粪便污染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猪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防疫设施要与圈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4 、猪场实行干清粪分离处理工艺,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和方式应根据猪场规模和周边条件设计,用作肥料还田的猪场,其干粪和污水处理设施分别满足20天以上的厌氧发酵处理周期要求,干粪及粪便渣用作肥料时,不能超过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因季节性使用粪便作肥料,以用肥淡季和高温季度为参数设计和建造与粪便量配套的干粪和污水处理池,确保对环境不造成污染。实行排放的猪场,其粪便污水处理后应符合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5、猪场粪便处理和利用主要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把优质的有机肥经腐熟、堆积发酵后用于种殖业,采用生态循环利用模式,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
    六、其它
    26 、本规范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猪场。
    27 、本规范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主要技术参数(试行)
    自繁自养模式的猪场,按每一头能繁母猪年产活仔猪20头建设母猪舍和仔猪保育舍,按年出栏量的三分之一作为存栏量建设育肥猪舍。猪舍可选择单列式、双列式、多列式等几种。下面是双列式猪舍设计和建设尺寸,其它形式可参照。
    一、圈舍建设尺寸
    1、每栋圈舍屋檐距地面高度为不低于2.6米。
    2、圈舍长度因各场地形及养殖规模而定,每栋长度不宜超过70.0米,宽度8.0米以上为宜。
    3、走道宽不低于1.2米。
    4、每栋猪舍大门设消毒池,长度同走道宽,宽度不低于0.7米,深度不低于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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