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加工环节 目前的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畜禽屠宰管理有法可依,但该《条例》还不能完全解决屠宰加工环节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云南省各地的定点屠宰场有待科学布局和规范,多数屠宰场仍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难以保证肉品安全卫生。大部分屠宰场还没有建立“瘦肉精”检测室。《条例》对牛羊畜禽屠宰的规定只笼统规定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件》执行,不便于操作。《条例》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过轻,还须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和加大量化处罚的力度条款。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私宰生猪是要坐牢的。 流通环节 除了动物疫病按《动物防疫法》管理外,其他流通环节尚缺乏统一明确的具体规定,因而不少地方肉食品流通出现了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问题。由于肉食品流通的无序和地方保护主义日益严重,不利于屠宰加工业做大做强,不利于肉品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的形成。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肉食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 储运和销售环节 除了动物疫病按《动物防疫法》管理外,目前缺少针对肉食品特性而制定的肉食品储运的法律法规。因此,亟待国家出台肉食品储运、销售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 可追溯的技术监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问责制,对造成严重危害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如何来实现对肉食品生产的可追溯性呢?这就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科学方法对畜禽整个养殖生产过程建立电子档案,其内容包括畜禽的来源、配种、免疫、饲料、屠宰、储运及流通等环节的生产信息档案。当发生肉食品不安全问题时,我们通过标志电子档案可追溯到造成肉品污染的原因究竟出在哪个环节,可追溯到畜禽的产地、饲养者、防检疫责任人,追查到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路线,有利于快速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二是建立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队伍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和法规。建立可追溯的技术监测体系,是实现肉食品安全不可缺少而又非常重要的措施。 目前农业部在积极推行“动物标志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标志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致力于建立一个现代化的防疫、检疫、监督网络平台,随着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实现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实时监管。去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行新型畜禽标志(二维码标志),实施《畜禽标志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用二维码技术的畜禽标志建立了全国唯一编码体系,以满足对畜禽档案长期保存的规定。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使用识读设备,读取动物标志二维码信息,并进行从畜禽标志向标准商品条码的转换和信息绑定工作。包括屠宰场标志转换(由畜禽标志二维码转换为标准商品条码,并以打印产品标签的方式附于动物胴体,随同产品出厂)和超市(市场)标志分发(打印分割产品标签,附在最终消费者选购的商品包装上),消费者通过追溯体系提供的查询窗口(互联网、手机、移动智能识读设备),实现肉食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目前,当务之急是建立这个监测体系所必需的、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和检测手段,以及制定确保可追溯性检测体系实施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这项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 市场准入管理体系 实行肉食品的市场准入制是实施肉食品安全生产全程监管的最后一关,也是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措施。 市场准入管理体系包括对各种肉食品进入市场的质量标准的制定、认定和发证通行,对无许可证产品、经检测达不到入市标准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置和惩罚,对卫生、工商等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对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分工和规范管理。 安全教育体系 肉食品的质量安全教育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一般性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制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肉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宣传食品质量标准,宣传使用违禁药品和滥用添加剂的危害。特别要强调的是应加强对肉食品经营者的道德观教育和法制教育,从近几年发生的多起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事件中,我们发现少数经营者既无道德底线,也没有宗教信仰,他们为了功利和金钱损人利己,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这样的人,一般的说教是没有用的,除制定严厉的惩罚法规外,还应该必须实行强制性的法制教育。未经过食品安全的法制培训不得上岗经营食品。同时,要建立畜禽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依靠协会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制约,规范行为。 建立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包括在义务教育、成人教育、大专院校的规范教育及各种专业培训和肉食品行业的上岗培训,都要进行食品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实现全社会的关心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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