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

日期:09-23 作者:中国畜牧信息网- 小 + 大

  8.2.3 日常清洗和消毒
  房舍、圈舍、设备和器皿必须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粪、尿和饲料残渣必须经常清除,以防异味以及苍蝇和啮齿动物革生。
  8.2.4 制定猪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不同猪群实施驱虫灭虫。
  8.2.5 严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的猪只及产品。
  8.3 免疫
  8.3.1 根据本市疫病的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免疫猪群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记,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
  8.3.3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兔疫,并需接受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免疫监测、疫病监测和监督检查。
  8.3.3 按照《上海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猪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
  8.3.4 养猪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8.3.5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清洗和消毒,疫苗应现用现配,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作无害化处理。
  8.4疫病监测
  8.4.1 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及每年动物疫病的流行状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养猪场必须配合进行疫病监测用样品的采集工作。
  8.4.2 养猪场常规监测疾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鲁氏杆菌病。
  对于上述疾病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怀疑发病时,应尽快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将病料送达指定的兽医疾病诊断中心确诊。
  8.4.3 引进的猪只必须来自非疫区,隔离观察45天以上,并根据当地的疫病流行情况选择所需监测的疫病项目,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
  8.5 疫病的扑灭
  8.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疫病种类和所辖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分别做好染疫猪群的封锁、扑杀、隔离、消毒、防治和净化工作。
  8.5.2 封锁期间严禁所有猪只及其产品的流动,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病死猪按GB165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技GB/T16569-1996规定进行。封锁的解除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8.6 消毒
  8.6.1 凡进人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或淋浴和更换衣鞋。工作服、帽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8.6.2 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并认真实施,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猪只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夏季灭源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8.6.3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8.6.4 每批猪调出后,对猪舍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至少空圈5天~7天后再进猪。
  8.6.5 产房要定期实施消毒。母猪进入产房前,要对体表、外阴和乳房进行清洗和消毒,仔猪断脐也应严格消毒。
  8.7 饲料和兽药使用
  8.7.1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8.7.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8.7.3 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实施处方用药,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疫苗、生化药品和激素类药物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8.7.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2001」20号文发布的《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
  8.7.5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用作猪只促生长剂。
  8.7.6 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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