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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1年度全国兽药执法10大典型案件

时间:2022-01-1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六、河南省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金某、冯某红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0年8月,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蹲点摸排,掌握了金某、冯某红在济源市梨林镇某居民住宅中无证生产兽药的违法线索和初步证据。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兽药产品146个品种和兽药包装材料、兽药生产设备。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兽药价值为21万余元。因金某、冯某红生产销售假兽药数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济源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济源市公安局。2021年9月,法院判决金某、冯某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冯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广东省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药案

2018年2月,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报告的案件线索,对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销售了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猫用)、非泼罗尼喷剂、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犬用)等3种兽药产品,货值金额51969元,违法所得20023元。2019年3月,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兽药产品和违法所得20023元,并罚款207876元的处罚。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胜使用假兽药案

2020年12月,武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在养殖棚舍内发现4个装有兽药产品的纸箱。经查,李某胜已开包使用的4种兽药产品均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标称生产企业、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规格,属于假兽药。2021年1月,武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李某胜作出没收涉案假兽药,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九、四川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成都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0年6月,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猪圆环病毒2型灭活疫苗和猪圆环病毒2型、猪肺炎支原体二联灭活疫苗两种兽用生物制品不在其兽药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该公司销售上述涉案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所得2150元,货值金额12125元。2020年9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成都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兽用生物制品和违法所得2150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6375元的处罚。

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四川某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0年9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对四川某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和两批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进行了现场抽检。经检验,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含量为74.9%,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中维生素B2含量分别为71.8%、65%,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1年4月,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涉嫌生产劣兽药行为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上述劣兽药2441袋、59950支,货值金额19647元。2021年6月,船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四川某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376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58941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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