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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场超范围使用兽药被立案调查

时间:2021-09-12    点击: 次    来源:兽药法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典型意义】

今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同时,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对于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以外投入品的养殖者将依法查处,督促养殖者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涉及食品和生态安全,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目前部分企业故意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将应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产品“改头换面”,以规避政府监管,普遍存在夸大疗效、非法添加现象,造成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打击违规用药等违法行为,所以本案具有较典型的宣传警示教育意义。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药物和停止使用药物的区别】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禁止使用药物清单。实行禁用清单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既是规范养殖环节用药行为的需要,更是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如孔雀石绿在水产养殖中治疗水霉病效果很好,但进入水产养殖动物体内,会代谢为脂溶性的无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的作用,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因此列入了禁止使用药物清单。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也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认为洛美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非泼罗尼、洛克沙胂、氨苯胂酸和喹乙醇等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但不符合禁用药物清单遴选原则。如洛美沙星等四个沙星类药物,停用原因主要是人药在用,防止交叉耐药,如果动物用的多,交叉耐药严重,对人的治疗作用就会产生影响,出于保护公共安全角度停止使用,这是管理政策的需要。因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了这些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决定不再允许这些药物生产、销售和使用。与禁用清单品种不同,临床上使用这些药物,或在动物产品中检出这些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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